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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品牌台灣發展計畫-廠商輔導申請須知 (申請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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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廠商輔導申請須知
 
壹、計畫說明
 
一、目的
為推動企業升級轉型,以品牌厚實廠商軟實力,依據經濟部工業局108年度「品牌台灣發展計畫第二期」辦理輔導企業徵選作業,協助於產業或產品領域居競爭優勢,具有國際市場或利基市場發展潛力之品牌企業,進行品牌策略、品牌拓銷、品牌管理或品牌智財等輔導專案,以提升企業品牌發展能量,拓展品牌事業版圖。
 
二、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
 
三、輔導重點
申請本計畫輔導項目應以企業自有品牌事業策略管理為核心,根據企業潛力與市場機會需求,透過客製化輔導專案,協助企業建立自有品牌發展策略與經營管理機制,包括: 品牌定位、品牌管理、品牌溝通、品牌拓銷、通路管理、品牌保護等構面強化,藉以從內到外全面強化企業競爭力,加速推進國際市場拓銷。
 
經本計畫輔導結案,企業須能提高內部品牌意識與建立品牌管理體系,並有助於增加企業品牌成長與拓銷效益,例如:外銷金額、通路布點、品牌營收、品牌營收占比等營運績效提升,進而帶動雇用員工人數與薪資成長,推升品牌價值與優化企業形象。
 
 
四、輔導分項說明
品牌管理輔導(品牌輔導):依據企業品牌發展階段需求,提供客製化品牌輔導專案,以協助品牌企業發展品牌策略、擬定通路經營及市場拓銷內容、規劃品牌視覺形象與溝通素材、建置品牌管理架構與落實推動方案等,以逐步建構受輔導企業自有品牌之國際競爭力。
品牌智財輔導(智財輔導):針對企業之產業狀況、品牌產品、智財現狀、品牌發展願景等進行了解,並依據受輔導企業智財需求與意願規劃適合之輔導項目,客製化彈性執行後續輔導內容。

貳、計畫申請
一、企業資格
(一) 依國內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合法登記經營之企業。
(二) 品牌為台灣企業所擁有。
(三) 申請之公司負責人均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財務健全,近兩年營業毛利不得為負,無欠稅及違法等不良紀錄。
(四) 客戶或實質經營據點或業務範疇須涵蓋台灣以外至少兩個地區 以上(港、澳、大陸視為同一地區),或自有品牌營收占總營收20%以上。
(五) 以下廠商優予考量
  1. 工業局公告之中堅企業廠商。
  2. 符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或「新南向政策」等政策優先扶植產業相關品牌潛力企業。
  3. 產業或品牌相關公協會推薦企業。
 
二、產業類別
經濟部主管之製造業與相關服務業為主。
 
三、報名方式
 
(一)報名申請
有意願參加各輔導分項之企業,即日起,可透過本計畫網站(http://www.branding-taiwan.tw)下載相關申請文件。
各項名額視政府經費做調整,直至政府計畫經費用罄為止。
 
(二)申請繳交資料
1. 廠商輔導申請書1式6份(包括廠商輔導申請表、企業諮詢紀錄表)。
2. 產品型錄或公司簡章等附件資料1式6份。
3. 企業合法登記證影本1份。
4. 最近2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各1份(應涵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等)。
5. 最近1年內票據交換機構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證明文件。
6. 輔導提案規劃書1式8份(廠商免附,由分項執行團隊提供)。
※申請書應蓋公司負責人簽章及公司印鑑,證件影本請加蓋公司印鑑及與正本相符字
 
(三)申請文件送達地點
備妥應檢附書面資料後,以郵寄至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41號3樓」
收件單位:品牌台灣發展計畫小組 收
聯絡電話:(02)8978-3855分機306,陳小姐。
※所有申請資料恕不退回,請務必自行影印留存。
 
參、計畫辦理流程
 
一、辦理情形
(一) 案件受理時間:申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08年4月3日止,收件順序以郵戳日期為憑,如本年度預算用罄,將公告截止受理。
(二) 每案審查作業時間:45至60天不等。
 
二、作業流程
計畫小組自公告日起受理廠商申請文件,進行資格檢視及諮詢訪視,資格檢查通過廠商依其申請項目,媒合轉介予分項執行團隊,由執行團隊與申請廠商進行洽談,同意輔導內容之廠商,則由執行團隊進行輔導提案並送交會議審查,輔導提案應經委員同意後方始執行。
 
三、審查流程
(一) 資格檢查:檢視廠商申請文件,確認符合申請資格廠商者,依申請分項需求安排諮詢訪視,以了解品牌發展現況與需求,俾利媒合轉介予分項執行團隊。
(二) 會議審查:通過資格檢查並與分項執行團隊洽談後同意執行輔 導內容之廠商,由計畫小組邀請委員召開審查會議,廠商主要執行窗口代表或執行成員需親自出席 (會同品牌相關高階主管人員),連同分項執行團隊一同進行口頭簡報(簡報時間另行通知),經委員共識同意通過之輔導提案方始執行。
 
四、費用說明
 
輔導專案經費由本計畫補助最高50%,廠商須相對投入至少50%以上自籌款,第二年廠商自籌款比例應提高至60%以上。
 
品牌輔導專案總經費150萬,惟每案視審查會決議政府補助經費額度,最高不超過新台幣75萬元 (含稅);智財輔導專案,將視企業實際需求,由分項輔導單位調整輔導案費用規模。
 
 
肆、注意事項
 
一、 申請廠商必須配合提供相關申請及評選文件資料。申請廠商必須秉持誠信原則提供正確資料,倘有不實情事者,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可取消該廠商參加資格,追回政府挹注經費資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責任。
二、 審查通過後放棄執行該輔導提案者,廠商1年內不得再提出計畫申請。
三、 受輔導廠商,在不涉及廠商輔導細節資訊和廠商營業秘密下,應配合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出席或參與計畫相關會議及提供相關資料,俾供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瞭解及掌握計畫執行狀況。
四、 受輔導廠商及品牌顧問公司、分項執行團隊必須配合執行單位進行期中及期末報告,並於指定期限內達成輔導進度,亦不可藉故拖延影響結案時程。
五、 受輔導廠商須配合工業局不定時調查通路、就業、投資、產值等經濟活動情形,並有義務在輔導案結束後,仍配合執行單位年度成效追蹤調查需求,提供有關品牌成長及溢價表現、品牌營收績效、品牌通路拓展及外銷成長等成果效益資訊,俾供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了解輔導廠商品牌投入之中長期效益。
六、 受輔導廠商,在不涉及廠商輔導細節資訊和廠商營業秘密下,應配合參與執行單位辦理之計畫廣宣活動,如企業交流會、成果發表會、觀摩參訪等,及撰寫輔導案例於品牌計畫官網露出。
七、 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得視受輔導廠商需求進行品牌企業之智財暨機密保護諮詢,提供受輔導廠商初步法遵建議或協助轉介其他資源。
八、 主辦單位與執行單位保留申請須知內容變更之權益。